事情概况:2011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由女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人)购买我司商品房一套,之后由夫妻双方向银行共同贷款,借款人为夫妻双方。目前我司前往房管局办理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为防止后续发生违约事宜现咨询如下问题:
2017年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定双方准予离婚,房屋归属于男方,随后男方将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给与我司,要求办理至男方名下。
1、如按房屋权属人划分,我司是否只可办理至女方名下?
2、我司在未接到法院通知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视为我司的权利人(房屋权属人)吗?
3、如法院出具书面文件要求我司将不动产权属人办理至男方名下,按照我司原有与女方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我方是否构成违约?
麻烦请一一作答?回答对我很重要,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