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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某房开公司与我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我65.5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该公司,约定待商住楼竣工后给我住宅房100平方米且优先我选择户型楼层和车库,按选定住宅户型实际面积多退少补(如该住宅为120平方米即由我补20平方米的房款),并优先我选择车库。协议明确优先选择权是指:住宅、车库第一优先由甲方选择、购买,不得出现甲方在选择、购买某处住宅或车库时,该住宅、车库已被乙方销售给他人的情况。如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仍需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时间不晚于2006年10月。 2005年底房开公司经理询问我的选房意见,准备预售住宅房,在我明确告知已选择3楼A房后,正式预售当日中午我却被告知A房已被出售,且所有5楼以下户型均销售一空,而我不同意其安排6、7楼,因为这样一来所谓的优先选择权已经毫无意义。该经理赖帐拒不承认我已告知选房意见和该公司违约这一事实,诬赖说是通知我选房而我不到场选房,故属于我方违约,其不承担责任。(对这一问题我有证人而经理无证据。)现在我与该公司达成第二次协议:由该公司按照A房销售价×100平方米赔偿我,同时我向该公司购买原出让土地处的车库(暂按80平方米计算,待房管局正式测量面积出来后多退少补),赔偿款减去车库总价,该公司实际补偿10000余元差价给我,待该车库所属大楼取得预售资格后再行签订国家正式格式的购房合同,且房开公司保证不会将该车库出售给他人。

经济相关
2006-04-02 01:29: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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