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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签订了一个股权投资基金买卖合同,今天我在仔细的看这个买卖合同的时候,我发现其中有一个条款是关于溢价股权回购的条款,我认为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所以想来咨询一下,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溢价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专长
2018-06-26 18:54:3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分情形来界定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
  • 对于股权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一般来说,《投资协议》中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股东股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被投资公司股东回购投资股东股权条款是有效的,溢价标准的限定标准,应参照向企业直接借款的利率上限为宜,即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 这是有效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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