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王、李、刘三人分别出资40万、5万、5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H公司,刘是法定代表人。
2008年 王、李、刘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
一、三方确认以下事实:三方2006年共同出资50万设立H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万,王出资40万,占80%的股权,李、刘分别出资5万元,各占10%的股权。工商登记时公司注册为个人独资公司,法定代理人为刘。
二、现王将80%的股权以42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李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给王23万,剩余19万2009年8月以前还清。
我是李,早已将23万元交付与王,因各种原因不想再支付剩余的19万。王将我诉至法院。
现在我想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理由,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话法律依据在哪里?主张无效后,法院接下来会如何处理我们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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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公司现在变更给你了吗?如果现在公司仍是\\\"个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刘的话,你们之间法律上讲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关系,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你无需继续偿还王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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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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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非常复杂,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如果工商登记上王和李都不是股东,你依据公司法第33条“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来主张权利,对方也可能提出证据证明你是实际股东之一属于知情者进行反驳,最好聘请律师帮你寻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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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公司明明是三个股东,怎么可能是个人独资呢?你们俩都是隐名股东?建议电话咨询,便与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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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人独资?你的说法不对.转让协议有效.如果双方有其他纠纷可另行主张.也可应诉中要求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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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主张不成立。
“个人独资”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并不影响你们内部协议的效力,现实生活中你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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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