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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某餐饮门店工作从2017年4月20日用工起至2017年8月28达止,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拖欠了2个多月的工资共计5800!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通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举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否还可以获得至少全部工资的百分之25的赔付?

其它综合
2017-08-29 15: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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