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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亲友,2011年在一企业上班,当时签定了一次1年期的劳动合同,也开始缴存职工保险,之后未再签定过劳动合同。现今年2017年1月24日上班时,厂门不给进,被告之解雇了,当时报警了,也有出警记录,后申请了劳动仲裁,5月22日将会劳动仲裁开庭,亲友在劳动保险处调取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气愤的是: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写着“2015年5月20日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5年5月20日到2018年5月19日,2017年3月20日,由于本人不能胜任本单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本人申请,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起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被解除后的劳动仲裁时适用有关法律条款和有关赔偿计算问题?另外一个情况是,1月24日后,亲友在另一单位上班了,2月开始也发工资了,原公司聘请的律师调走了现公司2月和3月的工资记录,请问本次仲裁会有影响吗?

其它综合
2017-05-19 21:35:3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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