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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记得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好像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是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间可提前3日提出辞职申请,转正后可提前1周提出辞职申请,均须向用人单位做出任何经济补偿,而新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于08年1月1日起即已生效的,但在论坛中我看到有些关于离职问题在解答时仍然是提前三十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的说法,不知为何??

劳动纠纷
2008-05-20 08: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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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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