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专家: 您好,我来自河北,我有一个有关劳动争议的事项,需向您咨询。 1996年10月,我正在中专读三年级,我市的一家大型企业到学校招工,经层层选拔后我被录用了,当时在新员工大会上该企业负责人向我们口头承诺“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过后签定劳动合同”。就因为此企业承诺签定合同,使我放弃了继续求学的机会,走上了工作岗位。 但在以后的工作中,企业从未提出过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而我们每个月领取的只是当地的最低工资(在和效益挂钩的情况下甚至不及最低工资),并一直未给上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基本保险。因在该企业工作,我们无法也不敢主张这些权利。在企业中由于身份不同的原因,受到各种歧视性待遇,就算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拿到了本科学历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因此企业是大型企业,一直相信企业会做出努力为我们解决相关的待遇问题,因此在工作的八年时间里为此放弃了许多求学及择业的机会,并将自己的青春全部奉献给了企业,在企业中我们一直是业务骨干。 直到2003年,企业迫于劳动法的一些强制措施,害怕劳动监察部门的审查,要求我们与企业成立的服务公司签定一年期的劳务合同,签定合同后就给我们补上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由企业负担,个人部分自负),如不签定劳务合同就不用再上班了。无奈在威胁下签定了劳务合同(注:企业发给我们的是空白的劳务合同,我们签名按手印后交上去,至今我们也不知道企业方是谁签的,也没有给我们应有的那一份)。2004年,一年期合同结束后,我和单位终止了合同。 就此事我有一些问题需请教: 1.双方签定的这一年期劳务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还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因未签过劳动合同)? 2.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过错,我可以主张哪此权利? 3.在补交养老保险时,企业要求我们用2003年的平均工资的8%补交,而不是按当年的金额缴纳(注:因社保对不及时交纳保险金的要进行罚款,所以要求按交费时的标准缴纳,进入统筹)。但我认为不交纳养老保险是企业方的过错,我个人交纳部分应按当年的标准逐年计算,多收部分应予退还,此请求可否支持? 4.对于十年来领取的最低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是否有主张弥补的权利? 5.在此企业工作期间,我因企业的口头承诺(因此企业是大型企业)基于对企业的信任而放弃了许多的求学和就业机会,致使人生道路有很大的改变,并将近十年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企业,我可否申请赔偿?有哪些方面的赔偿? 6.在合同终止后,企业一直以各种借口(开会研究、等待结果)拖延时间,致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过期,针对上一个问题,我可以哪个方面进行起诉,应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7.劳动争议官司的举证责任适用什么原则?当年口头承诺时的领导早己调走,企业方如不提供或否认事实,只有我们单方面的证词可否采信?

劳动纠纷
2005-11-29 07:5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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