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原 **公路工程处职工,我于1995年中专毕业,1996年分配到原 **公路工程处上班,单位在2001年改制,给了我们8000来元钱,强制买断。单位改名为练手路桥。后来还是在单位上班到2009年,由于我们每年在各地修路,我的身体不太好,再加上单位给的工资也不理想,我就停止了上班。但单位也一直使用我的工程师证,单位也给我交养老保险,个人部分我们再交给单位。单位还欠我三万元钱,我想让单位拿欠我的钱顶我的养老保险个人的那部分,单位不同意,非得让我们和单位签了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顶。请问一下我该不该签,单位这样做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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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确实想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签,顶工资款的事宜你们随时可以协商,签解除合同前或后都可以
追问:刘律师您好,您看我们这种情况,签解除劳动合同和不签劳动合同一样吗?不签解除劳动合同,最后能不能得到单位的补偿?我们单位我这种情况的有很多,都是希望坚持到后来,能得到单位的一些补偿,您看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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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你就主动不上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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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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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