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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5年时间,从2008年6月至2013年6,当时只签了两份合同,第一份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第二份2012年10至2015年10月,目前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针对解除第二份劳动关系的补偿),能否申请仲裁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其它综合
2013-08-08 2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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