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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7月1日入职,直到2010年9月1日才跟我签2010年9月到2013年8月31日的3年期限劳动合同。请问: 1.入职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我申请仲裁支付的话,请问,这个一年的仲裁时效是从入职的当天算起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算起?(我现在还在职) 2.在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那天未签订,那么,超过签订日期后的时间是否有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支付? 谢谢解答

劳动纠纷
2011-09-29 14:56: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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