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卖方,我于2013年6月26日订立三方协议,于7月2日在房管局进行了网签,与中介口头协议8月10日前可拿到全款,现在由于买方未提供真实信息(可能是由于疏忽),其征信记录存在问题(信用卡逾期还款)导致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现在中介想让我和他取消协议再换另一家银行贷款,因为三方协议未规定具体付款期限,但有规定说若由于买方原因导致贷款办不下来的,应于确定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款,否则支付违约金,请问我是否有义务和对方进行二次贷款,现在对方不愿全款购买,是否已构成违约?因为网签协议是有8月15日我方应在对方完成付款义务后完成房屋交接手续的,这个时间能否确定为其违约的时间点?因为我是置换房屋,原本根据对方提供的付款时间签订的我的买卖协议,约定为8月1日,现在我面临违约的可能性,可否向其索赔?若对方不配合的话,我可否单方面向房管局申请取消网签,继续出售我的房屋?如果进行诉讼的话,需要多长时间我可以再次出售房屋,由于诉讼时间导致我自己买房协议违约造成的损失能否向对方索赔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