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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份,在某地发生因纠纷引起的斗殴事件,甲方将乙方的头部打破,后经法医鉴定乙方为轻伤。经过派出所做工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甲方赔偿乙方为三万元整,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行事责任。并在派出所出具的协调书上签字画押。2012年6月份,派出所将甲方带走。7天后得知甲方被关进看守所,当甲方家属向其询问情况时,派出所称该案件虽然乙方当事人处理完了,但是派出所还在追究甲方的责任。并且想劳教甲方,请问该案件是否合法?

其它综合
2012-07-01 19: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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