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企业方,我企业有位职工在工作单位受伤 ,3天内按规定申报工伤,但劳动保障局工伤科因无住院病志(其他手续全部齐全)不予受理,患者与院方商榷,院方告知医院规定,出院一周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病案室可提取病志(复印盖章)但患者已住院32天,法律规定企业申报工伤在30日之内,出院后取到病志企业又到工伤科申报工伤,工伤认定书已下发给企业,但超过一个月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能按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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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问题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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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算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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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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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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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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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