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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1月3号进公司的,签了三份合同;2006年1月3号到2007年1月2号;2007年1月3号到2008年1月2号;2007年11月1号到2009年10月31号;以后公司没有和我签过劳动合同 ,2012年1月12号以我不签合同为由终止合同。(我一直在这家公司做的) 请问我能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三条能同时申请赔偿吗?有时间限制

劳动纠纷
2012-02-08 17:18: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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