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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一家培訓機構從事招生工作5個多月時間,試用期為三個月,當時簽定工資為1300元,試用期過後,簽定勞動合同底薪為1320元,可是每個月的工資發下來仍然只有1300元,並且平時工作都是6天八小時,周末不允許休息,像五一,中秋這些節日都只有一天休息,按照勞動法,這些不是都應該有加班費嗎?可是企業卻從沒有補發過工資,我曾多次交申請上去,加班費依然沒有補發,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去申訴要求賠償呢?

劳动纠纷
2011-09-13 14: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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