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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年初跟美國一家公司簽訂合同,幫對方加工電子產品(OEM),前後出過兩批貨,7月份一批,8月份一批,第一批貨對方確認沒有問題, 但是11月初對方寄來一張圖片,證明我們的包裝有問題,產品因此從盒子裡滑出,對方以此為由要求我們負100%的責任,但是這個盒子是由對方設計,交由我們生產的,而且當初我們曾提醒過他盒子太大,無法使產品緊緊固定住,對方要求我們稍稍改變一下包裝方法,結果被證明可行。 現在出問題了,當我們再次提醒對方問題一早就存在時,對方卻以他們沒有收到最終樣品,無法確定為由,推卸責任。但是對方沒要求我們寄樣品過去,而我們當初曾經寄過相片過去,對方回復OK,可以生產。  現我方可確定的是:此類產品在美國屬於滯銷品。

刑事行政
2005-12-02 10:16: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欢迎光临刘蓉芳律师网上工作室,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在法律上,有两种事实,一种是客观事实,一种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是有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律事实为定案依据,从贵公司陈述来看,可能双方都没有采取封样措施,即对盒子包装问题当时是何种约定、何种规格可能在法律上难以证明,而在法律上双方都必须讲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无法认定为法律事实,依法将可能由主张方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另外,我个人认为,贵公司这一案件存在较大的可操作性,如果有需要,我们可以面谈。同时,从贵公司的陈述来看,双方在运作往来的过程中,忽略了一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在日后的运作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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