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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一方擅自更改合同的起止时间,合同规定项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期定为10年,上自更改日期将起止时间有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9月25日更改为2000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5日。请问 更改后的合同是否有效,擅自更改的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纠纷
2011-07-18 21:1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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