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日期被公司擅自用修改带修改,在未经过我的同意下发生此类事情!遗憾的是公司一直没给我的合同属于我劳动者的一份,一直有公司保存!多次索取后一直说不在公司!日期原来为2007年4月19到2008年4月19,后面日期涂改带改为:2008年12月31日。并在修改处加盖公司公章!现在公司矢口否认所在的一切!
与此同时,他将2008年的11月28日给我提前通知,合同终止,不再与我续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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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无效,可以鉴定出来,再说,修改处也没你的签名。劳动仲裁!如有疑难可随时电话联系苏州律师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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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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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对印章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应该可以验出时间来。而且,在修改的地方不仅应该有公司的盖章,还应该有员工的签字,否则我们不承认修改过地方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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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无效,修改得有劳动者的签名,公司如果终止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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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修改,如没有证据证明你同意,那么修改的部分无效。如公司用修改的合同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建议你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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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应该无效。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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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