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租房合同到期后,与房东发生纠纷,具体情况如下:本人2011年春节回家过年期间,在沪所租房屋无人看管,楼下燃放烟花窜入阳台,导致房东放在阳台的洗衣机起火(本人自己有洗衣机,房东许可后将洗衣机放在阳台),引起火灾,导致阳台落地门被烧毁.本人回沪后,经与房东协商,阳台落地门修缮费用一人一半,房东不要求对其洗衣机进行赔偿.2011年7月,租房合同到期后,在退房时,房东要求本人承担由于火灾引起的室内墙壁粉刷修缮费用,并要求本人留下本人的洗衣机作为赔偿,其以租房押金为要挟,迫于无奈本人和其协商后,承诺房屋墙壁粉刷修缮估计费用(当时找修理人员报价800元人民币)本人与其一人一半,费用从押金中扣除,本人承诺给其本人的一台洗衣机.在其房屋修缮过程中,本人将本人另外一台洗衣机(并非之前本人所用那台)搬入房屋中,并将本人之前在其屋中的洗衣机换回.其现在要求本人还回之前的洗衣机,并且声称要告本人入室盗窃.请问其理由是否合理,本人是否构成入室盗窃,本人是否可以追回被其要挟情况下所扣除的房屋修缮费用?谢谢!最后,其两次要求本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是否合理,本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费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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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盗窃行为,修缮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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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入屋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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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