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 律师,请问你现在我公司有个员工于2009年4月1日入职,当时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6月30日。而从2010年7月1日到现在都没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可否当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四条说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否有理由?在他任职期间我公司有正常付当月工资给该员工,如果要赔偿是不是补多一个月给他(假设月薪为5000元.)总计(5000x11个月)。我可不可以当做这没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从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务必回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5-20 22:53: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该员工还在职吗?如果在职,可以要求他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在职且已经提起劳动仲裁,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正如劳动合同法所说,认可与他的关系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不再需要双倍工资补偿。
  • 去年7月至现在,还没有超过1年的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即使超过1年,也要支付,只是超过1年的部分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如果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公司可以不支付。
  • 要计到6月1日估计是10个月工资赔偿,所以最好现在要补签合同!
  •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