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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3月进入公司,总公司是在苏州,无锡是分站,期间第一年公司未给本人交社保,也未签任何劳动合同,于2010年4月本人提出辞职,公司于是跟本人协议交社保,当时的协议由公司保存,本人并未有复印件,于2011年,本人向公司提及社保问题,公司以原协议丢失,无法考证为由,拒绝缴纳社保,之后公司给付本人共计3600元,说是去年的社保补贴,本人拿清款项,工资,于今年4月底离职。请问,现在可否能够要求按照11个月的工资赔偿,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劳动纠纷
2011-05-04 21:54: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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