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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六月初交付首付款并签订《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我支付了两万元定金。我为顺利交易,又支付给卖方30万元用于撤销抵押,并立收条约定,此款撤销抵押后抵做房款。后卖方认为房子卖亏了,拒绝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承认违约,愿双倍返还定金。我想起诉,诉请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可居间合同上违约条款规定,如卖方违约,“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但买方不可要求卖方或经纪方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履行此合同”。这等于限制了我起诉的权利。 我想请教: 1、由于我已付30万房款,是否应视为卖方拒绝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已经成立并正在履行中? 2、卖方的违约是属于中止《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的履行而违约,还是因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而违约? 违约责任应适用那个合同的条款?(按居间合同条款,我除了接受返还双倍定金,无任何其他权利可主张;按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违约条款则卖方要承担房款10%的违约金,我也可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3、如果法官不支持我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是否意味“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支持?

合同纠纷
2010-07-12 1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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