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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4月受雇于湘潭县某乡镇一站办所,在其食堂煮饭,于2009年9月份食堂关闭而失业。2003-2006年工资为300元每月,2007年为500元每月,2008年1-6月为600元每月,2008年7月-2009年9月为700元每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得到哪些补偿?

婚姻家庭
2010-03-17 19: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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