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50多岁了,从99年5月起在一家保洁公司做保洁阿姨,原来单位是从01年8月拗断到08年2月退休的,拗断前原公司是加金的,那根据我了解在这期间(拗断后到退休前)保洁公司该帮我妈妈缴纳四金吧,但公司每年让保洁阿姨写下字条,大意是:
有某某公司帮我加金,故不需要保洁公司加金。然后还盖了其他小公司的公章。
我理解是公司现在该赔偿我妈妈拗断后到退休前公司支付的四金费用。
但现在有以下问题:
1.是否会由于写了字条,而认定劳动关系不属于保洁公司,那样保洁公司就无责任,公司可以说是某某公司外包到保洁公司来做保洁阿姨的。
2.我觉得对我们有利的一点,就是工资是保洁公司发,由此证明劳动关系在保洁公司,故应该由保洁公司缴纳四金,这个思路该没问题吧。
3.由于妈妈已经退休,不知道是否影响四金的赔偿,我这样的计算思路是否正确,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赔偿我妈妈3万多的社保,如果不能,那我该如何申请赔偿,依据又是什么?
4.保洁公司一直没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协议),由此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