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A公司工作从1996年到2005年,从2005年10月调入A和B的合资公司C,到2009年9月,A公司的股权被B买断,从此变成了B的全资公司。
我们的最后一个劳动合同是从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的,但公司有在2010年1月从杭州搬迁到江苏的计划,所以没有让我们续签合同,只让我们变更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31日。
请问,
1.我们可以 以我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要求在12月31合同到期公司搬迁时,给予我们1996年到2009年每年一个月一共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2.我们可以 以公司应当在2008年1月1日就与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至今未与我们签,要求公司从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的每月支付我们双倍工资吗?
请帮忙解答,谢谢。
如果我们要争取的话,是否要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以目前合同的相同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注:公司从未与我们提过是否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事)
如果法律是支持的,而公司不给我们,我们准备以法律手段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