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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11月25日入职一家学校,任招生办教师。09年3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4月1日起生效;因工作需要,5月10起常驻东营,工作时间:早7:30-晚7:30,无周日;7月10日,学校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内部矛盾,但不是我的责任),并通知办公室人员给我办辞职手续,我至今未亲自办理。现六月份工资及7月份工资未发;备注:试用期工资700/月,其他同岗位最低工资1200/月;我手上无劳动合同,无医保卡、有工资卡。 我的问题:1、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向学校索赔哪些方面的东西?? 2、因为本人手上基本无证据,我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3、对于正常每天八小时及每周五天,工作日之外的费用怎么计算索赔? 4、因暑期长期驻外,是否应申请高温补助,怎么计算? 5、试用期违反劳动法部分,怎么计算劳动索赔? 6、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无提前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怎么计算? 以上问题,只是一些初步的想法,如果还有未提及,而且应该提起索赔的方面,还请律师给予指点。

其它综合
2009-08-10 20:57: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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