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工作,工作单位08年12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为08年12月!单位与我签订合同至今一直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现因工资较底准备辞职,主张08年2月到12月期间双倍工资!单位解释08年2月到12月这期间是个人自愿在单位工作,属于考察试用!不是单位需要我在单位工作!。而我实际进入单位日期为06年!且有详细的工资表以及单位发文做证据!因单位属于劳动局的分支担心上下级互相袒护劳动仲裁得不到合理的处理!我应主张哪些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