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日本,通过外经委出来的,来前填了合同书,上面保证每月21天工作日,第2年每天7000日元,但第2年会社给每天8000日元,并定了合同书。第2年到了,会社开始不景气,平均每月工作日15天,外经委的人来做了调节,但不管用,政府来人时,我说,我说在中国定的合同书怎么跟在日本不一样?我说不能保证每月21天,我便申请回国,日方代表对说,回国可以,但要我承担一切损失,说,在中国定的跟他没关系,她只按照日本这里定的合约,不论会社有没有工作,都要在这呆下去,若走的话,会社损失有我来承担,并且要扣除我的工资,』中国合同每日7000日元,日本合同8000日元,原先合同规定第2年开始交房租,现在第2年过了半年才开始收』他说要扣除里面的钱让我拿钱。我若回国的话,要付法律责任,要赔钱吗?若回去,我在国内交的钱能把剩下的退我吗?麻烦您了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