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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违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13-05-28 1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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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由于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这项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引起纠纷,甚至成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的常用理由。那么,应当如何看待这一规定呢?

  首先,我们应当对"违章"与工伤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劳动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个人也有过失。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人员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准则。1884年德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法案《事故保险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此后,这一原则被称为"职业的危害"或"无责任补偿"原则。到20世纪初,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都将这一原则写进本国的劳动法规,"无责任补偿"原则成为世界各国确定工伤保险责任最为普遍适用的准则。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工伤补偿的归责原则也是经历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转变而来。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由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举证,雇主对于企业事故的发生必须有主观过错,否则就不能获得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无需举证即可享受补偿的权利。至于过错可能有种种场合和情形:如劳动者劳动纪律松散、安全意识淡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或因为企业、雇主一方管理混乱,设备设施不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还有可能是双方过错,如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劳动者之间因过失造成伤害等等。正是基于上述这些情况,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它表明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这一原则的转变,起到了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简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时、公正地保障受伤害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使企业、雇主从工伤赔偿官司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是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蓄意"?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蓄意:早就有这个意思(指坏的);存心,如蓄意进行破坏,蓄意挑衅。"其实就是一种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或者是法律上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犯罪或违法"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再以"蓄意违章"列为第五项似乎除了引起误解和争议,并无其他益处。各地为了执行这一规定,又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结果却事与愿违。所以,当劳动者受到伤害时,无论雇主有无过失,无论是由于劳动者本人或其同事的过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由于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职业伤害又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是为了生产创造经济效益而付出的代价,因此雇主应当负担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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