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以下用的是化名)[案情介绍]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某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某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被告人麻某、姜某、李某、何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
诈骗罪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印志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郭某身患严重疾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于2015年初,在王某(已死亡)的指使下,虚构在***大学附属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