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二条增加,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诈骗罪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罪名:诈骗罪审查起诉罪名:诈骗罪审判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要点:刑事犯罪犯罪构成,讲究主客观相一致,构成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明知他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信息网络帮助的,属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只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
非法拘禁、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恶势力,两罪并罚判二年
被告人姜某因索要高利贷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其中对王某某拘禁达50多小时。另外,被告人姜某担心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没有经过法院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伙以他人将法院查封的某公司的设备拆卸并转移别处并出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应数罪并罚。同时公诉机关认定姜某等人属于“恶势力”。我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