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释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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