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释义: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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