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被告人丁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
贵州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黔04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安*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市西*区。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扰乱国***工作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市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杨忠勇、覃富军....
破坏监管秩序罪辩护技巧
基本案情: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6日晚18时30分左右,某某监狱一监区宿舍四楼罪犯按照监狱规定在走廊集体背诵行为规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监督岗)发现被害人苗某在看书,就将书收走并当场撕碎。背诵结束后,苗某在走廊指责被告人胡某某不该撕他的书,两人发生争吵,苗某被其他罪犯推进411宿舍自己的铺位前,胡某某追进411宿舍内对苗某指责辱骂,并将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