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刑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明确。
非法拘禁罪
案号:(2018)鲁15刑初案件类型:刑事案由:非法拘禁罪审理程序:一审原告: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赵某、胡某、赵某某、齐某、王某代理律师: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齐某。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胡某、赵某某....
挪用资金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年6月出生于广西,汉族,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业务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