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化犯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这是关于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
曹某、任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曹荣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1981年7月,因继续犯有流氓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曹某、任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曹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981年7月,因继续犯有流氓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13日,囡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