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18日,河南省外贸汇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与深圳外贸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005号和006号两份购销合同。
005号合同规定:汇源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6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5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货物在当地装上车船板后再付货款的40%,余10%的贷款平仓结清。
006号合同约定:汇源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原苎麻2万吨,......
为了证实合同一方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失去了商业信誉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第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