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法院诉讼离婚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
离婚证据可以是录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电子证据是伴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而日益受到重视的。同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在具有自身独特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带有与传统证据相比的先天不足。笔者认为,确定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认定证据。
首先,应当遵循不歧视原则。只要电子证据对案件中争议事实具有证明性,其本身具有真实性,且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法庭就应当予以采纳。
其次,应当遵循“先归类、后认定”的规则。法官对于电子证据首先要判断其属于哪一类型,这种归类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官本人凭借自己丰......
无性婚姻离婚证据:无性婚姻是指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的,取证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