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包含以下两个内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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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才能视为非法行为,否则,上述单位接受折扣,在账中明列,并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三)单位受贿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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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受贿罪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本案中,A既是甲单位负责人又是丁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这种共同故意是通过A这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
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
单位受贿罪认定
单位受贿罪作为犯罪,始见于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物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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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中,在认定这一罪名时,主要考虑以下问题:
1、只有国有单位,例如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是这一犯罪的主体,普通的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不是这一罪名的主体;
2、在单位受贿罪中,要求该单位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
3、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正常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不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只有在暗中收取且不入账的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