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又称“死刑核准”。审查核准死刑判决或裁定的诉讼制度。是中国从办案程序上防止错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制度。
其特点有三:(1)只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2)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交付执行;(3)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上报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
......任重道远的死刑复核
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这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它仅仅解决了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的问题,这个问题固然重要,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如何加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的程序,则更加任重而道远。
因此,管见以为,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首先需要改革目前死刑复核的审理形式,实现程序正义。笔者主张死刑复核一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控、辩、审三方同时参与到程序中来。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死刑复核都应当公开审理,同时考虑是否设立听证环节,强化公众监督,让阳光成为最好......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
一、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