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其特点在于罪犯因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而在监外执行刑罚。
2.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否在监外执行,都一律需要收监执行。
3.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且刑期未满,那么也需要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
因此,监外执行的罪犯仍有可能被收监,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罪犯有严重疾病并需要保外就医;
2.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监外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直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2.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等内容。
3.该决定书还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4.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且刑期未满,那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司法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审查批准后,将罪犯收监执行。
5.如果刑期已满,则应当及时释放罪犯。
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行为若违反规定或原因消失,仍可能面临收监。了解这些规定,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未来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