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出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出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为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
1.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是关于监外执行能否出省、相关法律依据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具体内容。
监外执行是特殊情况下的法律程序,涉及人身自由和法律责任。如有疑问或需求,建议寻求找法网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