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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原则

2021-06-0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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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每一个行政案件,我们是需要遵守相关的原则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有很多要求的,比方说低于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那么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原则是什么?下面就有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原则 

  二、行政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认了级别法院的管辖之后,地域管辖上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限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规定的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范围,需要严格遵守。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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