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你诉讼什么案子,一般来说村民小组不具备该资格,除非要看这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这个村民小组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村民小组的权益,村民小组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反之,则不行。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2、《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村民小主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资格,是要看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村民小组的权益,与这个村民小组是否有利害关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村民小主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资格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