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路桥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9-06-29 01: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执行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执行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一条为规范审判、执行管理,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案件审理和执行的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执行管理,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

  第三条 案件审限和执限的监督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并由立案庭对本院各类诉讼、执行案件的审限和执限进行跟踪,各审判庭、执行庭应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四条 收到刑事自诉状,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依法及时立案或通知自诉人补办手续,应转公安等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转办。

  第五条 收到行政案件起诉状,在七日内依法立案、裁定不予受理或通知原告补办手续。

  第六条 收到民事起诉状,在法定的七日内依法立案、裁定不予受理或通知原告补办手续(遇节假日顺延),凡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一般在收到诉状和相关证据的半个小时内立案。

  第七条 收到确定选民资格的起诉状和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书,应当在七日内依法立案、通知不予立案或补办手续,但确定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立案。

  第八条 收到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在一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通知申请人补办手续。

  第九条 立案庭受理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日内作出处理,并通知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立案,同时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七日提供担保及预交保全申请费(包括其他费用)通知书。如申请人未在期限内预交保全申请费并提供担保,又未提出缓交保全申请费的正当理由,视为撤回申请。

  立案庭保全人员在申请人预交保全申请费并办好担保手续之日起二日内制作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在一日内制作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物在外省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审判庭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一日内将案件所有材料移交立案庭审查办理,立案庭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

  第十一条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

  第十二条 发回重审及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立案,同时裁定中止执行。[page]

  第十三条 受理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立卷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立卷。

  第十四条 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书的七日内予以立案、裁定不予受理或通知申请人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受理原告应当预缴诉讼费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票据起一日内将所有诉讼材料一并移交相关审判庭。受理其他案件和执行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日内将所有诉讼材料或执行材料一并移交相关审判庭或执行庭。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公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十八条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第十九条 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次日起计算,至裁判宣告之日、调解书送达之日或者发出委托宣判、送达书之日止;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从执行机构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次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或者批准结案之日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从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材料次日起计算。[page]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之日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期间;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再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期间。

  (二)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案件受理后答辩期届满前,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

  (三)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执行中变卖、拍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上级法院通知或本院决定暂缓执行期间。

  (四)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五)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立案庭。

  第二十三条 实行案件审限、执限跟踪信息化管理。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应按本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开庭、宣判、执行等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关审判庭在每月二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本月办结案件裁判文书(统计至每月十九日),由内勤统一送交办公室备案并报分管院长。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请延期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延期,并提出拟结案日期。经分管院长批准后,送立案庭备案。

  一次延期后仍不能审结,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批的,审判法官应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再次写出延期结案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批准后,送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审理期限届满前十日尚未报结的案件,立案庭应向相关业务庭发提示通知,催促按期结案。

  第二十七条 立案庭在每月二十八日前将审限跟踪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超审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全院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page]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上诉状及上诉费收据或者缓交上诉费申请后,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立案庭移送案卷和相关诉讼材料;刑事上诉案件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向立案庭移送案卷和相关诉讼材料,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庭室领导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处理。在协商处理期间,对正在办理或急需办理的事项不得推诿。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执行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569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执行律师团,我在执行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