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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受罚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2019-07-0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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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6年12月13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建房占用的土地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法院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9.2平方米土地,限吴某15日内

  [案情]

  2006年12月13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建房占用的土地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法院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9.2平方米土地,限吴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吴某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吴某于2007年3月2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无证建房是因为镇政府和县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并以其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要求本案暂缓执行。吴某称,2003年12月,其宅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便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却在近2年里没有向县政府上报,后将材料退还。这期间,自己因没有住房而暂借住在别人家中,违法无证建房实属迫不得已。法院经过对吴某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判决某镇政府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某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没有考虑到吴某的实际情况和某镇政府的过错,作出的处罚决定损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此案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吴某申请宅基地使用证,是一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第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某镇政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吴某申请宅基地的请求负有法定的审核职责。某镇政府于2003年12月收到吴某的申请,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规定,应在30日内予以办理,不应当受理的,告知不受理的原因。而某镇政府在没有告知吴某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却在近2年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吴某,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违反了地方法规的规定,亦不符合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法院判决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也是理所当然的。某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查明以上事实,仅以吴某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便认定吴某的行为违法而给予处罚显然偏颇,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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