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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政诉讼是否成立?

2019-07-0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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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省顺昌某生物工程研究所、武夷山某茶叶科技研发中心(下称:某科研中心)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第三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行政许可、行政赔偿一案...

  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省顺昌某生物工程研究所、武夷山某茶叶科技研发中心(下称:某科研中心)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第三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行政许可、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科研中心于2007年2月28日经武夷山市民政局登记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其业务范围包括茶叶上的应用研究与旅游及各种学术与交流。2007年3月6日该单位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社的环岛分社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在环岛分社的临时账户改为基本户。但其后环岛分社电话通知某科研中心法定代表人,要求补充出具税务部门的《证明》方可以批准设立正式结算帐户。

  某科研中心即于2007年4月27日以其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户不需要税务登记为由向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提出信访,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即于4月28日作出书面《信访反馈》答复某科研中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表明,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完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因此,建议某科研中心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将证明材料交由开户银行办理。但某科研中心对此答复有异议,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反映。南平市中心支行经向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经调查后仍不能判定某科研中心是否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南平市中心支行故于2007年7月6日向文华科研中心作出复函,确认该单位的申请开户无需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可直接向武夷山市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开户。至此,某科研中心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的《信访反馈》是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请求作出了违法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直接造成其及合作单位经济损失达130万元,遂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age]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开户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提出信访的均为某科研中心,而某研究所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支行并未收到某科研中心开立基本户的申请,行政许可程序尚未启动,且其于2007年4月28日对某科研中心作出的《信访反馈》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案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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