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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执行

2014-06-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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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主义是指以当事人为事件发生、发展为核心,以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决定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方向,当事人自己承担事件的后果。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谁主张权利谁举证。主张权利者不能对其权利提供证据证...

  当事人主义是指以当事人为事件发生、发展为核心,以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决定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方向,当事人自己承担事件的后果。如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谁主张权利谁举证。主张权利者不能对其权利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将承担权利不能的后果。当事人主义在诉讼程序活动中表现为“所谓当事人主义就是诉讼由当事人主导进行,法官不主动提起诉讼,不主动调查证据;他对于哪一方能够胜诉漠不关心,也没有义务加以关心。”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追求的是程序的合法性、公证和公平,不关心结果对哪一方有利,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与放弃不得干涉,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A公司向法院诉B公司欠其款50万元并举证,B公司反诉其欠款80万元并举证,在法庭辩论时B公司又出示新证,A公司认可,双方在法庭自行和解,A公司付B公司5万元双方撤诉。

  当事人主义在民事执行中表现为∶人民法院依法向权利人提供国家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支持其行使权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过程为执行。其特征为∶首先,只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面向社会提供国家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除人民法院外,其它任何党、政、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或代表国家向社会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法院专有。如∶债权人或民间的讨债公司,对债务人的财产强行抢、夺、扣押、拍卖以及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违法行为,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才是合法的;其次、人民法院提供国家强制措施实施服务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权利人的权利再合法、再合理,只要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人民法院都将不予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三、权利人的权利要想获得国家强制措施的支持和保护,就必须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对其权利的确认,如∶甲持乙欠其款50万元的借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就该借据直接起动执行程序展开执行活动;四、人民法院是依法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超出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不提供的。也就是说权利人要求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随意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如∶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在执行活动中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拘留乙,

  人民法院将拒绝实施,拘留不属于强制措施实施服务的内容(目前是这样);五、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措施是根据权利人的需要而采取,而不是随意采取,更不能依职权随意采取。如∶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在执行活动中申请法院冻结乙银行存款50万元,而法院却查封了乙的房产,使甲未能及时实现权利,甲对法院不满而考虑向法院索赔。六、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何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社会安定,人民法院都应无条件地提供强制措施实施的服务,支持权利人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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