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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代理词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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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代理词以下是陈志群律师代理的一个成功案例,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后,陈志群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代理词

  以下是陈志群律师代理的一个成功案例,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后,陈志群律师代理原告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货款及利息损失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代理词(原告)

审判员: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接受A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我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人民币****元,被告庭审时已经确认,但提出面料存在质量瑕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三:
  1、依照《订购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在2008年10月21日之前提出。而被告在2008年12月3日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在抽查面料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所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所说在制成成衣时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是被告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既然已经抽查,为何抽查时没有发现?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3、既然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2008年7月9日前交货,但是在原告准备依照约定时间交货之前,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原因让原告推迟至2008年7月23日交货,这是事实。故被告所称“原告拖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被告事后的《确认书》只提到质量问题,只字未提迟延交货的问题,正好验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并未因为自己所说的“迟延交货”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迟延交货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影响。因此,被告主张让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9月11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这是被告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此,故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原告代理人:陈志群律师
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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